法國18世紀在翻譯理論研究上貢獻最大的是夏爾•巴特(Charles Batteux,1713-1780)。他是法國皇家學院的哲學教授,是18世紀法國乃至整個歐洲最富影響的文學理論和翻譯理論人物之一。他編輯出版過多種翻譯叢書,譯過亞里士多德、賀拉斯等許多古希臘、羅馬的經(jīng)典作品,撰寫過《論文學原則》(Principes de littérature) 和《純文學教程》(Cours de belles-lettres) 等作品,其中《純文學教程》于1750年出版后不到10年即被翻譯成英文出版,《論文學原則》一書更是翻譯領(lǐng)域里的一部具有重大影響的著作。巴特在書中闡述了他對于翻譯問題的種種思想和看法,他的觀點新穎,論述精當,從而使該書成為西方18世紀翻譯理論發(fā)展史上一個重要的里程碑。
《論文學原則》共分六個部分,探討翻譯問題的是第五部分。巴特的理論明顯帶有哲學家、語言學家論文學和翻譯的特點?;蛘哒f,巴特主要是從一般語言技巧,而不是從文學創(chuàng)作的角度來探討翻譯原則的。例如,他論述的重點之一是翻譯中語序的處理問題。他認為語言中普遍存在一種自然的語序,而“自然的語序”取決于“人的特性”;語言的普遍因素不是語法,而是語序,語法結(jié)構(gòu)為句子次序所支配。因此,如果出現(xiàn)矛盾,語法結(jié)構(gòu)應讓位于句子次序。就翻譯中語序等問題的處理,他提出如下12 項規(guī)則:
(一)原作所說之事不論是事實還是推理,我們對它們的先后次序都不得改變,因為事物排序取決于人的共性,不取決于不同民族的個性,這個次序在所有語言中是相同的。
(二)對原文思想的先后次序,我們也應予以保留。原作者為什么要用某一種表達方式,而不用另一種方式,其中一定自有其道理,因此譯者不可輕易破壞。
(三)原文句子不論有多長,在譯文中都應保持其完整,因為一個句子就是一個思想,在句子里的不同成分彼此關(guān)聯(lián),它們的相互關(guān)聯(lián)構(gòu)成一種和諧。如果把句中短語打亂,或把它們拆分開來,我們也許可以得到原文的思想,但卻得不到原文思想的彼此連貫。
(四)原文中的所有連詞都應予以保留。可以說,是這些連詞才把句子成分結(jié)合成整體。譯者不得改變它們的意思,也不可改變它們的位置,只有在可能影響理解或有礙梳理句中短語關(guān)系時才對連詞作刪除處理。
(五)所有副詞都應置于動詞旁邊,或前或后,視句子和諧和語句氣勢而定。
(六)對稱的句子應當譯成對稱的句子。表達形式的對稱可以表現(xiàn)為聲音的對稱、音節(jié)數(shù)量的對稱、詞語界限或長度的對稱、句子成分排列方式的對稱等等,保持原文所表現(xiàn)的那種對稱,這是譯文必須努力做到的。
(七)對于色彩斑斕的思想,在譯文中應當使用盡可能相同的篇幅來加以表達,以便保持相同的亮麗。如果篇幅縮短了,譯文有可能難于理解,而如果加長了,則有可能削弱譯文的光澤。
(八)對于用以表達思想的修辭手段和言語形式,我們必須在譯文里予以保留,因為思想在所有人的大腦里是同樣的:思想能夠把同樣的排序、同樣的布局、同樣的姿態(tài)帶到任何地方。正因如此,我們才能對疑問、對偶等方式加以翻譯。至于語言的修辭手段和表達形式,如比喻、重復、名詞或動詞的抑揚頓挫,必須注意到不同語言會有所不同:在一般情況下,可以采用對等的形式來加以表達。如果原文中的比喻用法不能移譯,或無法用對等詞來代替,那么我們就必須轉(zhuǎn)而采用自然的表達形式,把原文比喻轉(zhuǎn)換成意義相近的其他形式,以使翻譯過來的語句在整體上不會喪失原文所具有的風姿。
(九)對于人們喜聞樂見的、短小精悍的諺語,我們必須用諺語來加以翻譯,或者譯成行文自然并可以當成諺語的語句。由于諺語涉及的都是人們交際場合里反復使用的東西,而且許多諺語在各個民族之間是共同的,即使在語言表達形式上不一樣,至少在意義方面是共同的,因此幾乎在所有情況下諺語都是可譯的。
(十)釋譯是不正確的、不完滿的,因為釋譯不再是翻譯,而是評論。然而,如果沒有其他辦法傳遞原文的意思,譯者也只好采用釋譯了。對于這一不足,問題不是出在原文語言,就是出在譯文語言。
(十一)出于意思的需要,我們必須完全放棄表達形式,以便把話說得明白易懂;放棄情感,以換取譯文的輕快活潑;放棄和諧,以換取譯文的賞心悅目。
(十二)原文的思想在保持本質(zhì)不變的情況下,可以用不同形式予以表達,可以通過用以表達的詞語對其進行組合或分解,可以通過動詞、形容詞、名詞和副詞來表達。我們應當讓譯者去使用天平,讓他把表達形式置于天平的任何一端,用各種辦法使天平保持平衡。譯者可以作出改動,但前提是他必須使原作思想保持同樣的實質(zhì),同樣的生命。譯者只是一個旅行者,為了旅行方便而有時以一塊金兌換幾塊銀,有時又用幾塊銀去兌換一塊金。
概括起來,巴特的基本翻譯思想是:翻譯是用一種語言表達另一種語言的事物、思想、用詞和風格的一個過程;在這個過程中,譯者不得對原文做任何增減,不得改變原作的意思。在思想上,譯文要保持原文的色彩、程度和細微差別;在風格 上,譯文要保持原文的激情、風趣和生氣;在用詞上,譯文要自然、形象、富有說服力,要選用豐富的、優(yōu)美的、雅致的詞句。原作者是思想、用詞的絕對主人,他可以自由地憑自己的天資和搜集到的素材寫作。素材給他提供想像的基礎(chǔ),他可以隨意接受或擯棄;倘若某一思想或詞句不適合,他可以另找其他的思想和詞句。但譯者卻不是主人而只是原作者的“仆人”,必須處處跟隨原作者,如實地反映原作者的思想和風格。否則,譯者便不再是譯者,而成為作者了。顯然,這一觀點與17世紀坦德的思想是一致的,可以看作是巴特對前人思想的繼承和發(fā)揚。
巴特不僅提出了理論,而且把理論付諸實踐,這一點在他所譯的亞里士多德的《詩學》中得到了充分的體現(xiàn)。譯作始終保留了原作語序,句子長短也與原文接近,做到了形式上的對等。巴特這種重形式輕內(nèi)容的理論自然有其偏頗之處,但它的語法原則不僅對法國,而且對西歐其他國家的翻譯界卻產(chǎn)生了一定的影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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